问题 | 如果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对起诉不尊重,可以离婚吗? |
释义 |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四条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是夫妻以永远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结合。因此,夫妻相互忠实包括性忠实,这是婚姻专一性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忠诚”还包括夫妻双方在处分财产时的忠诚,即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明确。双方有平等的协商权和知情权,在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不得欺骗或隐瞒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害。这主要是由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决定的。 然而,这项规定是一项倡导性规定,在法律上不是强制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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