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考验期限对于无期徒刑犯人有何作用? |
释义 |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假释可以鼓励罪犯悔改,促进其早日复归社会。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实际执行期限有所区别,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分别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十年。无期徒刑罪犯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假释,但累犯和暴力犯罪者不适用假释。无期徒刑罪犯可以通过减刑来减少刑期,减刑幅度根据悔改和立功表现而定。再犯罪的无期徒刑罪犯则不予减刑或延长减刑时间。 法律分析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考验期限(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2)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无期徒刑如何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结语 假释制度的正确应用,将那些表现出悔改、不再需要继续关押的罪犯放回社会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接受教育和改造,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假释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时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对于无期徒刑罪犯来说,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以进行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对于再次犯罪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会适当延长。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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