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释义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包括:未设置账簿、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或资料残缺、未按期办理清算手续、申报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房地产计税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 法律分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房地产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拓展延伸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评估》是对该法规实施后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进行评估的研究。该法规的实施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和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公平、合理和高效。评估的内容包括法规的执行情况、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税收征管的改善程度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通过评估,可以了解该法规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制度,促进税收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未设置账簿、销毁账簿、账目混乱、清算逾期等情形,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房地产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评估》旨在评估该法规对税收公平、合理和高效的影响,包括执行情况、税收增长、征管改善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通过评估,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促进税收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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