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如下: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没有交付且没有结算的,付款时间为起诉之日。 一、工程验收后甲方不结算怎么做 工程验收后甲方不结算的做法: 1、承包商可以首先与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项目成本,并列出有争议的项目,与发包人单独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对整个竣工结算成本或有争议的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避免一次又一次的拖延。这样,一旦发包人延迟审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成本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是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是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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