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戴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释义 | 原告戴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为人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承诺2021年1月25日前归还。现还款期限己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董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被告因购买一批面料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7000元,原告当即微信转账给被告17000元,并在转账说明中载明:“借给董某某的一万七”。被告收款后出具给原告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自戴某现金(17000)元,2021年1月25号之前归还。借款人:董某某,2020.12.3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不着,遂起诉来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借条1张、微信转账记录1张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该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该款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并应承担该款自2021年1月26日起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阳借款本金17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26日起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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