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办理条件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材料父母《结婚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所需申报材料:父母一方户口在外省,申报所生子女落户时,还需要外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该子女《未落户证明》;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落户的,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要求落户的提供: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父母《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提供: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提供:父母《结婚证》、《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子女出生证明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提供:父母《结婚证》和《中国护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如属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提供: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结婚证》、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弃婴落户提供:监护人申请报告、监护人《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笔录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提供:福利院申请报告和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办理流程弃婴落户、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其余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收费标准免费,如有换户口本,工本费6元。办理时限弃婴落户、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的,材料齐全的12个工作日办结;其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