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就可以进入重新鉴定的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重新鉴定的报告之日起的2日内,将重新申请鉴定报告的副本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并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驾驶证以及其他被扣押的物品。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