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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婚姻家事律师:丈夫不让妻子婚后继续上班,是合理的吗?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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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引入:
    吴宇的妻子时嫣是一名芭蕾舞演员,二人在热恋半年多后,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可婚后,却发生了一件让时嫣很痛苦的事情。时嫣作为一名芭蕾舞演员,需要经常到各地演出,甚至有时候还需要出国。吴宇对此不能接受,他认为时嫣作为妻子应该多把心思花在家庭中,况且自己赚的钱完全可以养家,所以他要求妻子辞掉芭蕾舞演员的工作,安心在家做全职太太。可是,时嫣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舞者,从小到大经历了无比艰辛的训练,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两人坚持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那么,吴宇有权干涉时嫣婚后的工作自由吗?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的法律适用。男女平等、人身自由权是需要体现在实际生活中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意愿。妻子热爱跳舞、热爱工作,有参加工作的自由,即便是出于为家庭考虑,丈夫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妻子辞职,做全职太太。
    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夫妻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享有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权利,双方权利平等,反对一方干涉另一方的择业自由。
    (2)夫妻双方都有学习的权利,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职业培训,以及自学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每个人都有学习自由权,不因是否结婚而受影响。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自由参加参政、议政活动,参加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活动,参加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并不是说鼓励夫妻双方 不管不顾地去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因为夫妻除了享有人身自由权,还需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权利的行使必须与义务协调一致,还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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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