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几种形式 |
释义 | 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形式有: 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 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 4、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 5、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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