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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治理」股东知情权行使,如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释义
    《公司法》第33条赋予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了行使的方式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含会计凭证。
    关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查阅范围,根据现有判例情况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主要依据《会计法》来区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之间的关系。裁判观点倾向于认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编制依据,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会计凭证应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为,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规定的宗旨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权益,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可见,在没有上述情形下,股东的知情权范围不应加以限缩,而应给予充分的保障。
    (2)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查阅会计账簿足以反应真实的公司财务状况,查阅会计账簿足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同时,从《会计法》中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并列关系来看,应理解为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所以,股东对会计凭证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与上述观点一致的还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民终47号中的裁判观点,我国《公司法》未将制作中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会计凭证纳入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二、行使知情权的具体要求和范围。首先,应向公司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资料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和目的,申请范围除了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仍应尽全面地申请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便于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完整地行使股东知情权。
    三、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但是,具体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准允,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司法实践的常规操作为准。如在诉前的申请阶段中,公司以该文件不存在的理由,拒绝查阅,股东可以再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同时将公司董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的赔偿责任,借此施压。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9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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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