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