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安置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申报材料凡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户籍证明;3、结婚证(未婚证明);4、收入证明;5、刷新后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缴存流水;6、房屋登记信息证明;7、拆迁安置协议;8、首期付款凭据、银行对账单;9、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都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