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必须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条件 |
释义 | 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主要在目的、前提、动因、实施主体和结果五方面,由于准确划清这两大行为之间的界线直接关系到具体法律的适用。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权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特定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在行为人违法事实未查清前采取的一种程序性处置。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贩卖违禁物品者的物品。包括两类;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如个人约束和庇护审查;对财产的限制,如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特点:临时性。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是暂时的。事实清楚后,会作出相应处理。强制性的。即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和方法,对人员或财产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特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实施而采取强制手段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是:一是行政性,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由特;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能,强制约束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第三,它是行政性的,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的行政目的和行政状态。这是行政执法最本质的特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处于一定状态,以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危险状态。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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