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的不同点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性质、条件和交易市场。出让由国有土地所有者实施,转让由土地使用者实施;出让没有限制条件,转让有限制条件;出让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出让在政府指导下进行,转让在交易市场进行。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3、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差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差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者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出让则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部门将其出售给他人。在实践中,转让和出让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转让中,转让方通常是原始取得者,而在出让中,出让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部门;其次,转让可以发生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而出让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进行续期;此外,转让的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而出让的价格通常由市场评估确定。因此,了解和区分转让和出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差异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在主体、行为性质、条件和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差异。转让是指原始取得者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出让是管理部门将使用权出售给他人。转让方通常是原始取得者,而出让方是管理部门。转让可以发生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而出让通常在期限到期后进行续期。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出让的价格通常由市场评估确定。了解和区分这些差异对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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