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次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当地民政、老龄部门申报,经“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后发放。 补贴对象范围 ●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 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