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中止期是多久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一般不会超过2年。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就会进入中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补交保险费或未与保险人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 1、解除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2、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后重新开始。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费,导致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自始未失效; 3、保险合同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原因有时不复存在。 二、垫交保费期间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垫交保费期间保险合同有效。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 三、人身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 1.保险金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2.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4.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5.保险时效。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6.失效和失权。 7.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一般要写年、月、日、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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