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几种事由,简单的归纳一下就是: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转让的,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就是俗称的二房东。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3、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4、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5、进行违法活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以上六种情况,明显就是针对不良房客,所以大家在祈求遇到好房东的同时,自己也要做好租客,互相尊重才能形成良好的租赁关系。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