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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要点
释义
    以“张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要点为例(提取自本人撰写的辩护词部分内容)
    刑事辩护
    被告人”张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而非“数量巨大”。侦查机关并未现场查获银行卡的实物,仅仅只有从被告人NN手机中提取的银行卡汇总表,且该汇总表只登记了Y张银行卡的卡号、户名及归属行。该汇总表中关于Y张银行卡的统计信息,在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准确性上都存在巨大的合理怀疑,有六点理由:一是该汇总表的准确性并未得到该汇总表制作人NN的认可。NN在其2021年X月X日笔录第3页供述......二是该汇总表的准确性、关联性并未得到被告人”张三“及包括被告人AAA在内的其他同案人员的认可。被告人”张三“2021年X月X日笔录......三是侦查机关并未对该汇总表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取证,该Y张银行卡的来源、获取方式、开户行、开户时间、销户时间、密码由谁持有、是否实际使用(即是否存在上分、下分的银行流水)都未进行调查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非法持有”的证明标准,首先要足以证明是“非法”,而侦查机关并未就这Y张银行卡的来源进行调查取证,全案卷宗甚至连一个银行卡户主的询问笔录都没有;其次“持有”在司法解释方法上应当采用限制解释,即既要持有、也要实际使用,而全案卷宗关于该Y张银行卡没有调取任何银行流水,无法判断是否实际使用。五是通过致电Y张银行卡归属行的官方电话,其中有V张银行卡的卡号显示并不存在,那么这V张银行卡卡号并不存在的原因到底是自始至终就不存在还是案发后被人为销户,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六是在定罪量刑、查清事实时,要依靠证据,不能光靠逻辑推理,不能简单的用总流水除以每张银行卡单日的流水限额来推理出银行卡的数量。即使按照这种逻辑推理方式来推理出银行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数量也不能排除在50张以下的合理怀疑。我们以本案B组单日最大流水L万为例,每张银行卡单日最高流水限额是P万,则使用20余张银行卡也是完全足够的。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被告人”张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在50张以上,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张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在50张以下的合理怀疑。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存疑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之原则,应当综合认定被告人”张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属于“数量较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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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