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鲁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
释义 | 鲁某山东青岛人,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2021年9月份,鲁某 先后与山东**集团公司的人力总监、董事长进行面谈,该集团公司录用鲁某;鲁某于9月下旬正式入职该公司。集团公司委派鲁某到其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给子公司总经理张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张某是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鲁某要求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负责人员说:“看情况再决定由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结果该事项就这样拖下去了,一直没有与鲁某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报酬是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万/月,试用期满1.5万元/月。鲁某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凭借自己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公司争取利益。但集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做事比较抠,不想兑现1.5万元工资的承诺,加班也不给加班费;他们感觉“木已成舟”了,鲁某不会怎么着的。鲁某找了子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及集团公司董事长几次,说明公司的做法欠妥,应当兑现承诺才是。他们只是口头应允着,但却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尽管如此,鲁某还是尽心尽力地为公司工作,他的理念是只要在工作岗位一天就要认真负责地工作一天。后来鲁某又找他们谈,他们还是含糊其辞,目的就是想尽量压低工资来使用员工——一直以来有很多员工选择了妥协。但鲁某不想就范,感觉当老板这么抠不应该;自己付出了很多,公司不兑现承诺那就只能结束合作关系了。鲁某亮明态度后公司方面先是进行了“解释”,后又找自己的法律顾问与鲁某进行交涉。公司法律顾问孟律师与鲁某面谈,双方都说了一下自己的意见。孟律师的意见很明确,态度很强势:“就这么跟你说吧,你所要求的双倍工资赔偿、加班费是不可能被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也两说着。我们经过仔细计算,同意一次性给你2万块钱。”鲁某与孟律师理论了一番,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 鲁某原本就认识师律师,于是就其劳动争议事项向师律师咨询,与师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师律师仔细审查了鲁某手里的证据,给出了中肯的意见。鲁某委托师律师帮助其代理劳动仲裁,师律师先是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鲁某于2022年3月上旬自己去商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5月份开庭时,公司(被申请人)代理人孟律师辩称:被申请人从未拖欠申请人任何工资,也未要求申请人加班,故不存在加班费;申请人每个月工资4800元,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为9600元;同时因为申请人无故离职,也不存在任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一,公司律师声称申请人鲁某的工资水平为4800元,是因为通过公司账户为鲁某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为4800元。但鲁某的工资除了公司账户发放的这一部分外,还有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发放的一部分。对此,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 第二,公司律师声称鲁某工作到2021年12月底,之后便擅自离职;鲁某也从来没有加班行为。我方则提供了《考勤表》、《签到表》等材料,有力的证明了鲁某的工作时间(段)以及加班情况。另外,鲁某在2022年2月下旬每天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下班时间都在公司“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前面拍照,以证明自己在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正常上班。该证据我们也提供给仲裁庭。 第三,我方提供了鲁某与被申请人母公司(也就是当时招聘鲁某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当初对薪酬标准的约定情况(包括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对此,被申请人公司的律师认为这是鲁某与第三方公司的约定,对被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劳动仲裁委最终认可了公司代理律师的这一观点:认为鲁某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是一样的。 裁决结果主要有: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1386.38元;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0元;一次性支付加班费8500元;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仲裁裁决结果与师律师当初给鲁某分析和预判的相差不大。鲁某内心是能够接受该裁决结果的。也正是看到了该仲裁裁决书,才坚定了鲁某的信心。为了再争取一下以便获得更为公正的结果,鲁某打算起诉到法院。师律师向鲁某讲解了起诉的话下一步的努力方向,以及相应的风险:法院完全有可能“照搬”劳动仲裁裁决结果。鲁某表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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