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刑事律师:零首付购车套现的陷阱和套路,零首付购车骗局 |
释义 | 【前言】零首付购车套现这种业务,最初盛行广州深圳等地,现已经发展到了全国各地。先简单说下该类型案件的操作流程,该类型案件有5个角色(操作方、中介方、白户、垫资方、收车方)。首先由中介方寻找缺钱的客户也就是白户,然后交给操作方,由操作方带到4S店贷款买车,首付款由垫资方支付,然后填写虚假的信息获得银行贷款,之后提车交给收车方,收车方支付车款,其中一部分还给垫资方,剩下的就是利润,由参与的各方按照约定进行分成。上述流程简单看似乎只是有些违规,实际上参与的各方都涉嫌了刑事犯罪,同时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下面是相关一则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甘某、路某夫妇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张某,并要求被告人张某帮助办理贷款。尔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甘某、路某夫妇并无贷款买车意向且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为获得成功办理贷款后的中介费,仍向被告人甘某、路某提议通过办理“零首付购车”贷款后将车变卖的手法套取现金。经被告人甘某、路某同意后,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将被告人甘某、路某介绍给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办理“零首付购车”。后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甘某、路某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仍采用伪造虚假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产证明文件及首付资料等手段,以被告人路某、甘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办理车贷人民币150000元。该支行通过上述车贷审核后,将该款转账至汽贸公司。尔后,被告人冯某某代被告人路某偿还一个月贷款,计人民币4522元,被告人路某、甘某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未偿还其余贷款。后被告人路某、甘某、冯某某等人将涉案车贷抵押物起亚K5轿车低价变卖。其中被告人路某、甘某共得款人民币12500元,钱款用于家庭花销,被告人冯某某得款35500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路某、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5500元。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路某、张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路某、张某、冯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甘某、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张某、冯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甘某的指定辩护人刘文晓提出的被告人甘某家庭经济困难,获利较少,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理由,其获利较少只是其事后分赃,不能据此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的指定辩护人刘文晓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路某的指定辩护人丁丽英提出的被告人路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事先参与预谋,事后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态度积极,是积极的实行犯,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路某的指定辩护人丁丽英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蔡新福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甘某、路某归还手机贷款都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仍协助两人至银行办理汽车贷款,并成功骗取贷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同案犯甘某、路某等人的供述笔录、放贷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蔡新福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冯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岳峰提出的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冯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岳峰提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甘某的指定辩护人刘文晓、被告人路某的指定辩护人丁丽英以及被告人冯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朱岳峰提出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路某、张某、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路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冯某某退出的人民币35500元(由公安机关暂扣),发还被害单位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律师评析】无锡刑事律师刘波: 首先这种行为是涉嫌合同诈骗还是贷款诈骗在全国法院的判决上是有分歧的,部分省市法院认为是合同诈骗,大部分省市的法院认为是合同诈骗,本人更倾向于认为属于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在这类案件中构成法条竞合,但由于贷款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因此使用虚假合同诈骗银行的,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不过在某些存在担保公司的案件中,银行未受到实质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在该类型案件中,很多白户认为自己很冤枉,是被中介和操作方欺骗了,自己并未分到很多钱,却背了银行贷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律师提醒只要白户不是有真实的购车意图,并且配合提供虚假信息和签字了,那么就构成共同犯罪,不要轻信中介的承诺,例如还几个月不还就没事了,现在这类型案件已经属于高发了,很多风控人员都会对该类型案件提高警惕。另外对于中介和操作方而言,其实风险也很大,如果做了几辆车,很容易金额超过50万,在江苏地区超过50万的贷款诈骗罪判刑是5年到10年,某些省份标准更低,50万的金额是银行损失的金额,并非获利金额,因此可能只到手几万判刑却要坐牢5年以上,因此本律师提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最后由于这类案件存在多方人员,主从犯的划分在实务中也有分歧,类似的案情经过对比,有的法院在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况下会认定为从犯,而有的法院不区分主从犯。 【相关法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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