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录音录像一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若是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别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能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如下: 1、录音、录像无法在采集录制设备上正常播放; 2、只能提供拷贝后的电子数据,无法提供原始录音录像; 3、在提交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同时,应当附带提交相应的文字整理; 4、录音录像存在违法违法,获取的手段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5、单独的录音录像如果不能直接看出与案件的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其他法律要求的,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情形。 采集录音录像与提交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保证录音录像的合法性; 2、保证录音录像的原始性; 3、录音录像与文字整理一致; 4、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5、录音录像要保证其意思表达准确; 6、完善证据链,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