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2017年5月份,林某某与张某某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林某某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有客户欲购买一辆奔驰牌二手小车,林某某在二手车微信群中联系到一个中介,其河北省的一位客户欲出售一辆奔驰牌小车,林某某以车身价186700元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津GF某某的奔驰牌小车,其中林某某向中介转账21700元,向车主转账165000元,加上来回天津交通费、车辆保险费、提档费、过户费等费用,林某某购买号牌号码为津GF某某奔驰牌小车共计支出20万元,购车款均由林某某支付。购车后,津GF某某奔驰牌小车过户到了张某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闽G某某,但属于林某某个人财产。后面,闽G某某奔驰牌小车没有售卖成功。购车不久,双方分手,林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购车款186700元,张某某拒不同意,林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10万元。 ★案件进展:接受林某某委托后,本人就抓紧到法院立案、保全车辆,好在及时保全,避免财产被转移。由于车辆被保全无法过户,张某某就与林某某协商解决,后面双方协商解决。 ★调解结案:鉴于双方已庭外调解,张某某并实际履行完毕,林某某申请撤诉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