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合同诈骗案件的无罪分析
释义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后,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也没有返还财物或者没有返还与未履行部分对应的财物,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既有可能是民商事纠纷,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件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及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会有巨大的差异。由于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优先选择刑事程序进行刑事控告,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对方当事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加上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以及政府部门、有实力和社会地位的公司、企业等作为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能随时面临合同诈骗的刑事风险。笔者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助于防范合同诈骗刑事风险的事实,分析如下:
    1.确保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节点无履行能力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该方当事人。
    履行能力是印证一方当事人有履行意愿,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是基于对价的履行,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目的的基础事实。在没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无助于该方当事人由此具备履行能力,一般情况下,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正常情况下,在履行合同的时间节点,一方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但由于异常的市场、社会风险,导致当事人失去或者明显降低履行能力,不能履行合同,也不能返还财物的,因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不是该方当事人故意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是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履行合同为对价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担保财产的价值受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影响显著降低,导致不足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及保证人遭遇了不可抗力、无法预见的异常风险失去履行能力和担保能力的;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对财物的经营、利用、处置遭遇无法预见的异常风险,比如第三方违约等,导致无法取得正常情况下可以具备的履行能力的,等等,这些情形下的不能履行,均是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正常市场、社会风险,造成对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交付财物遭受损失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些履行,是完成特定的行为,而完成特定的行为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为他人办理户口、入学、工作、高考移民、刑事案件捞人或者其他特定事项而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有相关的信息,了解相关的程序、条件,有一定的途径,能够办理上述事项,或者曾经办理成功过上述事项,即便其办理方式不规范、不正当甚至涉嫌违法或者权钱交易等其他犯罪,其诈骗的刑事风险就相对较小;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办理上述事项的任何能力或者条件,涉嫌诈骗的刑事风险就相对很大。
    因不能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返还财物,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的事实理由之一。
    2.积极、及时为合同履行、返还财物做合理的准备。
    如果合同履行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或者合同在不能履行时财物的返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动为合同履行、返还财物进行必要、合理的准备,即便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最终不能履行或者不能返还,也能够证明该方当事人有履行意愿,可以印证其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该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必要、合理的合同履行或者财物返还的准备,其履行合同的意愿这一难以证明的主观心理事实,在最终合同不能履行、财物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可能会因缺乏客观事实的印证而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其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格、诚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积极进行履行合同或者返还财物的准备工作,在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返还财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利情况下,有助于消除该方当事人不具有履行意愿、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的嫌疑,避免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比如,在连环合同、关联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一个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其他合同的履行,其他合同的履行,一定意义上可以印证该方当事人有履行该合同的意愿。
    3.不实施不具有履行应当具备的价值的虚假履行或者其他履行。
    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能够实现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表面上或者形式上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实质上不能够实现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具有履行合同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的价值,以这种履行方式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于典等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480号案例,总第132辑第33-37页,撰稿:姚龙兵,审编:王军强),该案于典等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骗取平台广告分成费用136万余元,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同诈骗罪。在裁判理由部分,作者认为“网络广告通过吸引点击进行推广营销的正常状态,通常是用户在自然、随机状态下偶然发现广告信息,出于进一步了解广告内容的动机点击浏览广告。其商业逻辑的核心是用户愿意主动了解广告内容,有意识地将自身潜在消费需求与广告做精准对接,因此商业变现的转化率较高,这种点击才是符合广告推广规律的,也是广告主及广告推广平台希望获得的有效流量。······人为组织网络水军进行恶意批量点击,······完全不具有获取广告信息的主动性,因此基本不可能实现商业转化,······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网络水军恶意批量点击与用户点击外观、形式上没有区别,但网络水军的点击,根本不具有用户点击的商业价值,无法实现广告主及广告推广平台签订合同、支付广告费分成费用136万余元所期望达到的合同目的,以这种根本不具有履行行为通常应当具有的价值的行为,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些履行行为,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特定的资格、资质或者条件,否则,其履行行为对于对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价值。在这种履行中,如果该方当事人本来没有特定的资格、资质或者条件,为通过合同的签订、履行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虚构特定的资格、资质或者条件,并实施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或者人员才能实施的行为的,即便其实施的行为,与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或者条件的单位或者人员实施的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相同,因其不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或者条件,其行为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也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其虽然有履行行为,以此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比如,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等。
    4.失去或者明显降低履行能力或者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时,在具备返还财物或者返还部分财物的条件下,积极、及时返还财物。
    在已经发生的异常风险导致失去或者明显降低履行能力或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时,该方当事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一方当事人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基于的是对价的履行。如果对价已经确定无法履行,该方当事人失去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时,在财物能够返还或者能够部分返还时,该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及时返还财物给对方当事人。
    如果该方当事人隐瞒该事实,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无助于使其具备履行能力或者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时,仍然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在具备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条件下,却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仍然消费、处置该财物,致使该财物不能返还的,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反,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再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及时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5.履行能力有赖于对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理经营、利用、处置的,该方当事人应当确保对财物的经营、利用、处置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履行能力。
    有些合同,比如借款合同,会对借款的用途作出明确约定,并约定不按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利提前收回借款、不再出借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在刑事案件中,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的,不必然导致其失去或者不能取得履行能力,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无论财物如何经营、利用、处置,只要正常情况下有助于该方当事人取得履行能力,经营、利用、处置对方财物的行为,就可以印证该方当事人有履行意愿,其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有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该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依赖于对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经营、利用、处置,不应仅凭经营、利用、处置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就推定该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意愿和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6.不虚构、隐瞒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风险、利益的基础、关键事实。
    如果虚构、隐瞒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风险、利益的基础、关键事实,导致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获得的对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或者导致对方当事人承担了异常市场风险的,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比如,担保财产的价值,一般会高出被担保债务一定的比例,以此确保担保财产价值发生正常范围的市场波动时,仍然能够担保债务的足额实现。如果提供担保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虚构担保财产的价值,即便市场出现了异常的波动,导致担保财产不足以担保债务的足额实现,因缺乏诈骗行为,即便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了损失,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提供担保的一方当事人虚构了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财产的真实价值没有高出被担保债务一定的比例,虽然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不降低到一定数额时,担保财产仍能够担保债务的足额实现,但如果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降幅超过了一定数额,债权人可能因此遭受损失的,该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7.使用真实的主体签订、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身份信息,与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保持联系,不失联,不逃匿。
    8.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如果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返还所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不拒绝,不逃避,不为逃避而转移隐匿资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搞假破产、假倒闭。
    9.如果履行能力有赖于该方当事人对所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经营、利用、处置,不将财物用于无助于取得履行能力的用途,比如挥霍、消费、违法犯罪活动、赠与等。
    总之,在对方当事人因签订、履行合同而交付财物,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没有返还财物,且无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同时实施欺诈行为,从而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因不能归责于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不能取得或者失去履行能力或者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或者返还财物能力时,才有可能不涉嫌合同诈骗罪,最终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10月15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9 14: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