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仍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此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孩子对约定或者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的,探望权人则不得强行探望。此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的,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