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去孩子抚养权后,能否探视孩子?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否则由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权利,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分析 可以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拓展延伸 失去孩子抚养权后,如何保持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失去孩子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失去与孩子建立亲子关系的机会。尽管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但仍有一些方式可以保持亲子关系。首先,可以通过亲子探视来与孩子保持联系。与孩子定期见面,参与他们的生活,表达关心和爱意,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此外,可以通过电话、邮件、视频通话等方式与孩子保持沟通,分享彼此的生活和经历。重要的是要尊重孩子的感受和意愿,建立开放、诚实的沟通渠道。同时,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例如参加家长会、学校活动等,展示对孩子的关注和支持。最重要的是,要尽力维护良好的父母关系,避免将争议和冲突影响到孩子。通过以上努力,可以在失去抚养权的情况下,依然保持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支持和指导。 结语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父母的权利义务并未改变。对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有保持与孩子亲子关系的机会。通过亲子探视、沟通和参与孩子的生活,可以维护亲子关系。同时,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保持良好的父母关系,为孩子提供支持和指导。在失去抚养权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与孩子保持亲密的联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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