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时间先后不同;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限高不得有的行为有: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人是属于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是主观上具有不履行的故意。限高令是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或者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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