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记录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解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建立和公布方式,以及与失信人的信用惩戒相关的措施。根据该规定,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息将被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可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失信人名单,并通报政府、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相关单位,以实施信用惩戒。 法律分析 解答如下,在执行中,决定将某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妨碍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方式拒不履行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级人民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并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等方面实施信用惩戒。征信机构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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