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当地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案,并加强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如果由于政府工作不力导致当地缺乏水资源,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责。同时,当地水公司作为供水方,其提供的供水服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如不能出现因缺水而无法供水的情况。如果水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工程建设不到位导致供水紧张,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问题。在此,建议当地政府和水公司应该加强沟通,共同协调解决水资源的利用和供应问题;公众在受到缺水影响时,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起诉水公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