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完全取决于法院再审的对象是哪一审的生效裁定或判决。 一、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四)项、第 (五)项或者第 (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二、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 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是指,在审查过程中,当存在某些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事由时,再审审查就此结束的情形。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2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6)有本解释第383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