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钱某是一位70岁高龄的人,但生性胆小。钱某因为胃癌住进医院,但其家人一直瞒着钱某,没有告诉钱某病情。在手术前夕,市医院医生对钱某说:"你的胃癌手术难度不小,你一定要坚持住啊。"钱某一听是胃癌,吓得当场昏厥,由于年龄过大,抢救不及,导致其死亡。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我们该怎么做呢?在本案中,焦点有两处,其一,患者是不是被吓死的;其二,医院应不应该告诉钱某患癌症的情况。 对于患者因何死亡,可以通过尸检得出结果。关键在于医院是否应该毫无保留地告诉患者他的病情呢?医院的确应当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但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了不利后果,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维护患者的知情权是理所当然的,但并不是毫无顾忌。在有可能对病人产生不利结果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注意告知的方式,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