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的朋友借钱不还,我要到我们当地的法院起诉 |
释义 | 外地的朋友借钱不还,我要到我们当地的法院起诉 民贷纠纷可以到当地的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按照规定然后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后,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还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案例:“平安抵郑,顺利带回被执行人。”2018年7月28日00:18,看到这条微信,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新建悬着的心暂时放下了。26日下午,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汪洋接到来自市公安局须水分局的电话,“贵院移交我局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赵某,已通过公安部门网上追逃被南京公安部门成功抓获,请派人一同前往南京将人带回。”得到这一消息,汪洋立即向局里进行汇报,并第一时间赶往南京。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赵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某与妻子李某共同经营一家印务公司,2014年10月,因购买设备需要,二人向朋友赵先生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赵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便将赵某、李某及其公司起诉至中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李某、印务公司共同偿还赵先生本金40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称有意还钱但无钱可还,无奈,赵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印务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执行人员当场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切纸机和CTP制版机,并就地封存。但在两台机器即将进入拍卖程序时,执行员汪洋却发现两台机器不翼而飞。经询问得知,赵某因欠设备厂家尾款20多万元未支付,厂家将设备拉走,而赵某并未告知厂家,设备已被法院查封。而且,厂家退给赵某的11万元的退款也被赵某挪作他用。据此,赵某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比较充分,执行员汪洋于2017年10月24日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就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赵某心生怯意,选择潜逃。为了尽快抓获赵某,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6日16:00,执行员汪洋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与须水公安分局办案警官开车前往南京栖霞区看守所提人。在28日凌晨,顺利将被执行人赵某带回郑州。以上就是对外地朋友借钱不还问题的解答,对此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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