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甚至是法律从业者对“裁驳”和“判驳”常常无法区分清楚,两者在民事诉讼领域究竟有何区别呢? 一是两者适用的文书类型不同。 从文书类型上来说,“裁驳”用的是民事裁定书,而“判驳”用的是民事判决书。 二是两者针对的情况不同。 “裁驳”全称是“裁定驳回起诉”,主要是针对原告没有起诉权的情况,是对原告诉权的否定,驳回的是原告的“起诉”;而“判驳”全称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针对的是原告没有胜诉权的情况,是对原告实体请求权的否定,驳回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是两者是否进入实体审查不同。 “裁驳”进行的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也就是审查一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这其实是对立案环节审查错漏问题的补救措施,并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理;“判驳”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经过法庭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存在超过诉讼时效而对方抗辩的情况,也就是法院实体审查过了才能“判驳”。 四是两者对诉讼费的处理不同。 “裁驳”因为法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相当于法院对原告说这事他管不了,所以诉讼费会全额退回;“判驳”案件是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原告不占理,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诉讼费全额由原告承担。 以上是“裁驳”和“判驳”几点简单的区别。 ![](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8ea15ce36d3d53911f09b582887e950342ab058?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