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功案例」成功|处理合伙合同纠纷 |
释义 | 成功处理合伙合同纠纷,对方请求立即关停并注销正在经营蔬菜商行被驳回。 广州樊启彪律师受托处理杨某某被诉合伙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关停并注销其经营的蔬菜商行,被告赔偿原告 2023 年 1 月、2 月经营损失74758.8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益50000元。 我方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我方认为: 1、合伙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伙协议不成立。 2、退一步,即使说《生鲜门店合伙人合作协议》成立了,但它实际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产物,应属无效。 3、原告与广州乡下生鲜贸易有限公司混同用工,而非合伙关系。被告之所以到店,并非是该店与之合作,而是因劳动关系到原告工作。 沅院认为:首先,即便原被告双方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双方也并未成立合伙企业,原告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主张本案权利没有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就本案协议来看,被告并不需要实际出资,也无需承担亏损的风险,对合伙财产没有实际的权利,不符合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并不成立合伙合同关系。 再次,从双方签订本案协议的背景以及本案协议的内容分析,本案协议实际是原告为了提高作为店长的被告的工作积极性,为被告设立业绩提成的合同,并非被告作为原告的合伙人。 原告在本案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源于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被告从事相应行业的权利,但原告并未说明该条款的合理性以及正当性,被告也并未取得任何对价,显失公平。对被告来说,其作为工作人员,在“老板”让其签订该合同时,被告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并无平等协商的条件,故该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虽未主张撤销合同,但其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也表示其对该条款的不认可。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2023)粤0113 民初13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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