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4、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5、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可以委托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无权就被告人定罪和量刑发表意见。律师代理这类案件需要和当事人明确约定是代理刑事部分还是代理民事部分。如果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代理,则需要向法院递交两份委托书,一份刑事代理委托书,一份民事代理委托书。 2、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3、有权申请回避 4、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5、有权要求和解或者撤诉。 6、对判决不服,有权对民事部分上诉。 (2)、义务 1、对要求赔偿的内容有举证义务。不能举证要承担败诉后果。 2.、遵守法庭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