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头上轻微伤鉴定标准 |
释义 |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²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²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一、工伤九级的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形术后。 二、司法鉴定的瘢痕认定是怎样的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司法鉴定疤痕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面部、耳廓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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