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嘉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嘉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受理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在职职工; (二)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统筹地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 (三)统筹地无雇工的劳动年龄段内个体工商户; (四)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实际缴费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统筹地户籍人员; (五)统筹地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参保的劳动年龄段内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