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异同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对象、提起理由、提起主体、审理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等方面。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审理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起理由是确有错误,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审理程序根据原审案件类型决定,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并且可以加重或减轻被告人刑罚。 法律分析 1、审理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只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做了限制,即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来进行;二审程序只能按照第二审成粗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又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能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除外),也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二审程序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审理程序,由于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结语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在审理对象、提起理由、提起主体、审理程序、法院和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审判监督程序以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为审理对象,提起理由是确有错误;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审理程序根据原审案件性质选择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审判结果可以加重或减轻被告人刑罚。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审理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特点,提起必须有法定事由,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重新审判由于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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