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 工伤 怎么申报,申请 工伤认定 的单位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 劳动合同 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 职业病 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 工伤保险 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