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
释义 | 超市应承担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包括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顾客作为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 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超市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在保障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有责任。如果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导致顾客摔伤并遭受损害,超市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顾客也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市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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