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价格举报标准 |
释义 | 药价高于规定,经营者不执行相关措施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停业整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也将受到处罚。对于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行为,将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药价高于对少具体没有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药品价格举报制度的有效性评估 药品价格举报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是对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通过对药品价格举报制度的评估,可以了解该制度对于监管药品市场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程度。评估的指标包括举报案件数量、处理效率、处罚力度等。此外,还需考察举报者的满意度和公众对制度的知晓程度。评估结果将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制度、加强监管的依据,以确保药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有效评估,药品价格举报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药品价格举报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是确保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和透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应考察举报案件数量、处理效率、处罚力度等指标,并关注举报者满意度和公众知晓程度。评估结果将为相关部门改进制度、加强监管提供依据,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药价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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