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释义
    孩子在幼儿园、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家长如何维权?
    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几条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99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法条内容贯穿了在处理整个校园伤害案件中谁来负责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一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是一个分界线。
    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目的是什么呢,两者的区别在哪里,主要是归责的原则不一样。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人在如果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教育机构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个就是法律上的举证倒置,把证明责任推给教育机构,就是发生伤害事故了,先推定你教育机构有过错,你要承担责任。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发生伤害事故怎么办?我们可以看到法条是这样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发生伤害的,如果学校和教育未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就变了,变成了谁主张谁举证了,就是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家长要求学校承担的,则由家长来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0 13: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