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招标投标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公共利益和竞争法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招标投标来保障;另一方面,竞争法又需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在处理公共利益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的过程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和方式、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评审程序、评审结果、中标或者成交人的资格、中标或者成交人的资格审查程序和标的物的合同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明确。” 2.《竞争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主体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价格、质量、服务、信誉等方面的竞争,获取商品销售额、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过程。任何经济利益主体均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任何经济利益主体都不得侵害其他经济利益主体的市场竞争权益。” 3.《合同法》第十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处理招标投标合同中的公共利益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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