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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释义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一、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1、碰撞事故;
    2、搁浅事故;
    3、触礁事故;
    4、触碰事故;
    5、浪损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
    7、风灾事故;
    8、自沉事故;
    9、操作性污染事故;
    10、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计算方法如下:
    1、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按照占本次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
    2、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3、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法律依据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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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