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 职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 养老金 。 一至 四级工伤 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 工资 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 十级工伤 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法律客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