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备什么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它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