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熄灭明火烧毁电缆及光缆,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释义 | 2014年12月6日凌晨1时14分许,杜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车进入薛公岭隧道,将车停在第一个紧急停车带后,下车点燃明火为车辆加油箱加热,加热完后未将明火熄灭,直接将明火扔到隧道边后驾车离开。未熄灭的明火将隧道内的电缆及光缆烧毁,后隧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及时将火熄灭。 案件审理期间,杜某的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以杜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杜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