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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擅自堕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释义
    1.妻子“擅自堕胎”侵犯丈夫生育权?
    2.丈夫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妻子“擅自堕胎”后丈夫的权利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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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妻子擅自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丈夫可以请求双方离婚来保障自己的生育权利。
    法条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理阐述:
    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所谓人格权,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权利,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所谓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具有相对性。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观点与实务
    生育权是人格权,理由是基于女性在生育过程当中的天然作用,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就必然成为生育的工具,就必然没有尊严和人权可言。正是因为立法者担忧这一点,所以在法律上才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生育权肯定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它也是一种绝对权、支配权。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就来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也不能由此来否认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不是说你结婚了有这种夫妻身份才有生育权,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作为一个人他是具有这样的一种权利,不是因为你是作为丈夫的身份或者是妻子的身份才享有的权利。
    因此法律赋予妇女用几乎绝对的堕胎自由。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堕胎 为由去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妻子的这种行为不是侵害丈夫的生育权。因此法律规定妻子“擅自堕胎”后,男方是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的权利如何保障?
    生育权行使当中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是经常会发生的,虽然法律可以保护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说不保护丈夫的生育权。尽管丈夫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丈夫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救济途径,通过离婚这样的救济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可以请求离婚,离婚后男方可以另寻配偶,也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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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