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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申请人以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反驳拍卖担保物怎样处理
释义
    1、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一、关于抵押物拍卖的相关规定
    1、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包括拍卖费用的承担)。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抵押物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及评估费用的承担)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抵押物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抵押物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抵押物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抵押物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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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