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告知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审批前制作《征地通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国土资源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庄张贴《征地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网上发布《征地通知书》,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在张贴、发布或播地通知书》的过程中,应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得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征地通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调查确认。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农民,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地的所有权、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种类、规格和数量,并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签字确认。 三、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通知同级国土资源局。 四、征地听证公告。征地审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数量、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并告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并告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申请听证。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庄张贴《听证通知书》,并通知征地农民。 五、组织征地听证。征地审批前,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有关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障相关事宜。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充分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如有必要,应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资源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收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