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给付的财产性质及处理 |
释义 | 要点1 给付财产的性质认定 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给付,一般可以分为有明确约定和无明确约定两大类。若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之内容来确定财产性质,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保管等;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则很大可能即是属于赠与,可能是一般性的赠与,也可能是附条件的赠与。 要点2 不同性质的财产处理 根据给付财产性质的不同,处理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分。如明确约定为借款或保管等,则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方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为一般性的赠与,给付方主张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如系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的,给付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通常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此类情形中最常见的即为彩礼。 要点3 认定处理时的考量因素 对于恋爱关系中给付的财产,当给付方主张返还时,应当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给付财物的用途、民间习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据此认定给付财产的性质、是否支持返还及应当返还的数额多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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